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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族社会文化
本文由 怒族人民信息港 发表    来源:怒族人民信息港    2014/10/11 12:47:48  
第四章  怒族社会文化
 
第一节  传统社会组织
 
新中国建立前夕,怒族尚处于原始社会晚期和奴隶社会萌芽期,因此,业已存在的社会组织层次单一,结构松散,对本族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调控力也较弱。
建国前的怒族基本上还处于父系氏族公社阶段,仍保存有较完整的氏族、部落和家族公社的组织。随后,傈僳族大规模进入怒江流域后,受傈僳族较为先进的生产方式和习俗的影响,促使怒族的氏族公社不断分化为家族公社,并在奴隶制、封建制等因素影响下,个体家庭已成为怒族社会主要的经济单位。到解放前夕,在怒族的社会生活中,原始的氏族家族以及农村公社残余仍不同程度地保存着。
氏族是指出自一个共同的祖先,具有同一氏族名称并按血缘纽带关系所组成的人们共同体。“氏族”一词碧江怒语和兰坪怒语称为“起”,福贡怒语称为“体戚”,而贡山怒语则称为“勒”,即一个始祖所传的后裔都可称为一个氏族,每一个氏族都有一个共同的图腾名称作为区分各个氏族集团的标志。如原碧江第九村就分属“别阿起”(蜂)和“拉云起”(虎)两个氏族。“蜂”、“虎”便是这两个氏族所崇拜的氏族图腾。而福贡匹河怒族乡的普乐、老母登也还保存有“米黑华”(马鹿)、“米伯华”(麂子)、“亚脚华”(蛇)、“拉伍华”(虎)等几个氏族。
这些氏族(这里所指的是父系氏族公社)集团均具有一些共同的特点:(1)每个氏族都有自己公有的土地。(2)都有各自按社会习惯法选举的氏族头人。(3)各氏族的世系均按父系计算。(4)各氏族有共同的集体宗教话动。(5)氏族成员间有相互帮助的义务。(6)各氏族有集体的墓地或火葬场。(7)均保有本氏族的“老人会议”。在这种会上可决定对外宣战、缔结盟约,任免氏族头人等重大事情。这些氏族组织在怒族的历史上曾起过不小的作用,但随着生产的发屣和人口的增长,各氏族公社内部又逐渐分化出若干家族公社。福贡匹河怒族语称这种家族为“提康”或“提克尼”。有些怒族地方又称“谷”。即指同一氏族分化出来的同一父系祖先所传的后裔形成的共同体。又如匹河的同平村的“俄应谷”、“俄哈谷”、“俄则谷”、“俄衣谷”等四个父系大家族,则是由“斗霍”和“达霍”两个胞族分化出来的。福贡子里甲乡的木古甲的“仆纳庆”氏族之下也分为“弛邦”、“夏鄂”、“谷乃比”、“拉腾”、“西子里”等五个“提康”。近代以来,由于私有制的确立和个体家庭的增多,这些家族公社又不断分离出若干个小家族。福贡怒语称之为“体拉”。人们把“体拉”和“提康”比之为手指与手掌的血肉关系。在解放前夕的怒族社会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体拉”和“提康”。兰坪兔峨怒族也从“等起”分化出“等烟”。
此外,怒族也曾有过以血缘为纽带组成的血族部落,虽然大多已属残存的形式,但仍有明显的部落组织的性质和特征。如福贡匹河有以蜂、鼠两氏族联合形成的部落集团和以福贡固泉木头、石头共同结合组成的另一部落集团。它们都共同具有区别于单一氏族部落组织的特征。表现为:(1)各部落集团都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氏族组织。(2)部落集团均有共同的地域界限。(3)各部落集团都拥有自己的名称(如古泉地区共同结合起来的“米格”部落)。(4)各部落有自己的语言(这种部落语言在多数场合是本氏族的一种方言)。(5)各部落有自己的首领(如福贡匹河的“阿洪”,就曾是一位有名望的部落酋长)。(6)部落内部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崇拜仪式。(7)遇外族入侵,亲属部落间常缔结联盟,团结对外,以御外侮等。
解放后到现在,在个别地方同一氏族内部的辈份最高者在处理氏族、家庭内部的一些复杂事项时,氏族长、族长地位的余热仍在散发着。
 
第二节  家庭礼仪
 
怒族的父系大家庭早巳解体。由于自然环境及经济条件的限制,一般都是规模不大的个体小家庭所组成。在这种小家庭中,家族世系按父系计算,家庭中男子为家长,处于支配地位,妇女则处于从属地位。在父权已确立的怒族社会,妇女多数处于家内劳役的地位,不能享受财产继承权和没有参加宗教活动的权利,同时从对已婚妇女的称谓中,也反映出妇女社会地位的低下。如怒族称妻子为“米”,含有“生火煮饭”之意;个别一夫多妻的家庭,丈夫对诸妻称为大、中、小妻,“怒苏”语称为“明孟”、“明拉”、“明通”(明为火,孟是大的、拉为老二、通为老幺),仍有“生火煮饭”之意。而中妻、幺妻的地位低于大妻。称儿媳为“克鲁”,含有“剥麻”之意,有的怒族地区则称作“取吴”,即含有得到一条狗之意。历史上有的地方习惯上还称女子为“木耳”,亦即是依附于树上的东西。
在社会活动中,妇女的地位也是很低的。在宗教活动中,妇女不能参加祭祀氏族神灵的典礼,也不能参与祭祀龙树和山神;在村社活动中,妇女不能参加讨论氏族或村寨的公事;在丧葬习俗中,男子葬时为仰卧伸脚葬,妇女则为侧卧屈肢葬,男子死后必吹竹号报丧,妇女死后则不吹竹号报丧;在日常生活中,妇女在男子面前走过,必须弯腰提着裙边走。一些氏族、家庭头人和富裕户娶几个妻、妾,妻、妾实际上是他们的奴仆和工具。一般人也有因妻子不育而娶妾的,但只是少数。
怒族离婚较少,其中也充满了对妇女的歧视。如果男子提出离婚,只要出一头牛为被遗弃的女子“遮羞”即可。如果是女子提出离婚,不但要加倍赔还彩礼,而且只能带着自己的衣物返回娘家。旧时,丈夫死后,妻子若改嫁其他人家,所收彩礼全部归于原丈夫家。这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婚姻,把妇女当作了一宗私有财产。
怒族家庭的继承制度也有明显的父权特色。儿子成婚后,除极少数与父母同住一至两年外,绝大多数即与父母分居过;女儿外嫁,没有财产继承权。如果有几个儿子,则要待众子均成婚之后才能分家。自立小家庭的夫妇,有的在经济上仍得依靠父母,在家庭事务上仍得服从父母的管教,只有等经济完全独立支配之后,方能成为名副其实的独立家庭。小家庭仍实行自然分工,男子承担开荒、犁田、砍柴、放牧等重体力劳动;女子在农忙时也参加田间劳动,但主要从事舂米、煮饭、织布、养育子女等家务劳动。
年老无子者可招赘,赘婿享有继承权。无子女者可收养子。按传统习俗,无论是招婿或抱养子,事先均要与氏族头人商议,并征求同氏族的同意。抱养子须先在近亲中议认,只有在无近亲可抱养情况下,才能从外族里寻找适当人选。不论采取那一种方式抱养子,都要刻一木刻为凭,一半自己保存,另一半交氏族头人,老人死后,其房屋和耕地多归幼子继承,对无嗣者家庭的财产,均由近亲继承,丧事由继承人料理。
在家庭礼仪方面还有一些约定俗成而必须恪守的规矩:1、父母健在、儿不能翻戴帽子,女不能系戴白包头或白帽子;2、不能站立在门砍上;3、夜间不能在家吹口哨;4、晚辈不能在长辈面前说脏话、下流话和放屁;5、女儿、儿媳不能与男性长辈同坐一张床或一条凳;6、晚辈不能在长辈面前翘二郎腿;7、女性的裤子不能晾挂在男性尤其是男性长辈过往地段之顶部;8、产妇之丈夫外出时家庭成员中的其他男性不能走进产妇卧室;9、每次用餐时,儿媳或女儿首先给长辈盛饭并横放着筷子双手恭递到爷、奶、父、母手上;10、动物内脏和营养较高部位之肉必须给老人亨用;11、公公不能在儿媳面前放屁;12、家庭女性成员绝不能从男性成员的衣物、犁架、锄、斧、背板、溜梆、弩弓、箭包、草帽之上跨过……。
 
第三节  交住礼仪
 
新中国建立之前,怒族基本上都居住在与世隔绝和半隔绝的环境之中。除了在与本村、本家族的人交往较多外,很少有与外族人、外地方的人交往的机会,偶尔有之,也往往是男人们的事,故交往礼仪方面还处于不系统不完备的状态。从目前搜集、挖掘到的资料看,大致有如下一些交往礼俗。
一、利用自然资源的礼俗规定
1、不能到别村寨、别氏族、家庭的林地里砍伐木材和竹类,如果出于必需,则带上自熬酒事先到伙头或族长家中交涉,征得同意方可砍伐。
2、不能到他人林中打猎,若撵出的猎物窜入他人林地里需追捕,猎获的猎物要主动分一些给林地的主人。
3、绝对不能到他人祖先坟地里砍伐林材或找野菜和菌类。
二、生活礼俗规矩
1、参与婚礼要穿艳装新装,不然有不尊重主人之嫌。
2、喜宴餐桌上的佳肴一般都穿成串(主人家还提供穿肉串的竹签)带回家,不会被人笑话。
3、无论是参加喜宴或外出作客,切忌不可醉酒呕吐或借酒闹事,这样永远都被人看不起。
4、操办丧事的地方不能穿好衣服,有欺人之嫌。
5、村里有人办丧事时,不能舂碓或捣蒜,这有幸灾乐祸之嫌。
6、与外村、外氏族长者交往时,切不可直呼其名。
7、与别人交谈时不能吐痰、擤鼻涕。
8、在长者面前不能翘二郎腿。
9、对来客热情款待,与人为善。
三、特殊交往礼俗
1、与不同氏族械斗交战前,双方互派使者谈判,并恪守不关押、捕杀使者的族规。
2、双方交战伤亡过大时,只有妇女出面才可调停。
3、抓获的俘虏一般不杀害,但在管控之下可做苦力或当奴隶。
4、骑马时路遇长辈或贵人必须下马示礼。
 
第四节  亲属称谓
 
对亲属称谓反映了人们在家庭亲属中的相互关系;通过它还可以了解到一个民族婚姻家庭形态和社会发展阶段的进程。建国前,怒族的婚姻制度已进入一夫一妻制为主的阶段,但氏族和家族组织仍不同程度地存续着,其突出的特点是配偶关系大都在同一氏族甚至同一家族内部进行,反映了怒族的婚姻仍有亚血缘族内婚的残余,与这些婚姻形态相适应的亲属称谓中,怒族仍保留有原始血缘亲族制度的一些遗迹。[①]如:
1、怒族称父亲为“奥朴”,凡属父亲的兄弟辈亦与父亲同称,统称为“奥朴”。但后来已出现“朴茂”(大父)、“朴拉”(中父)、“朴通”(小父)的专称,而习惯上仍然沿用“奥朴”这一名称来称呼伯父和叔父,这种伯、叔父与父亲同称,显然是源于古代群婚时期的“诸父”,以后出现了妻兄弟妇的转房制,仍然称伯、叔父为父(现在也认为这样称呼更显对对方的亲敬)。但凡属父亲的姊妹辈的丈夫们,则不称为“奥朴”,而称之为“古谋”,而“古谋”这个称谓是借用勒墨语(白语支)的称谓。
2.怒族称母亲为“奥米”,凡属父亲之兄弟辈的妻子们与母亲的姊妹辈亦与母亲同称,都统称为“奥米”。这个称谓也是源于古代群婚中母亲的诸姊妹亦是父亲辈的当然妻子,即妻姊妹婚的显著特征,故今日仍沿称母亲的诸姊妹为“奥米”。同样把母亲的这些姊妹们的丈夫亦列于与父亲同称,呼为“奥朴”,这显然又是过去对偶婚的特征。
由于社会发育程度及社会形态的不同,上述一、二两种情况兰坪兔峨怒族中则产生了相互区别的称谓。
3、母亲之兄弟辈称为“奥颇”即舅父,“奥颇”是怒族社会中最尊敬的一个称谓。怒族有句谚语:“世间最长的是道路,人间最大的是奥颇”,这句谚语反映了对舅父的尊敬,这显然是母权制所遗留的特征。
4、同胞兄弟姊妹之间互称“在若”或“报屋”,意译是“生于同一根脐带”,同一祖父的第一代从兄弟姊妹之间亦可称为“在若”或“报屋”,列于与同胞兄妹同称。但姑舅兄弟姊妹之间则不能以“在若”、“报屋”相称,原因是他们不属于“同一根脐带”。
5、对父亲的兄弟们及母亲的姐妹们的丈夫们统称“奥朴”时,为区别年龄长幼,把年长于父亲者称为“朴茂”,年幼于父亲者称为“朴拉”或“朴吞”;同样,在称母亲的姐妹们和父亲的兄弟的妻子们为“奥米”时,为区别长幼,把年长于母亲者称为“米茂”,年幼于母亲者称为“米拉”、“米吞”。怒语中“茂”、“拉”、“吞”在称谓上的意思是对应年龄长幼而区别“大”、“中”、“小”。“朴茂”、“朴拉”、“朴吞”相当于“大父”、“中父”、“小父”。“米茂”、“米拉”、“米吞”相当于“大母”、“中母”、“小母”。
上述亲属称谓,主要有三点值得注意:(1)父亲的兄弟与父亲都称“奥朴”(父亲),可见怒族历史上一个女子可与几个兄弟婚配;母亲的姐妹与母亲都称为“奥米”(母亲),可见一个男子可与几个姐妹婚配;(2)母亲姐妹的丈夫们与父亲同称“奥朴”,父亲兄弟的妻子们与母亲同称“奥米”,反映出这几个兄弟与这几个姊妹间的互为夫妻的婚姻关系;(3)父亲的姐妹的丈夫们则不与父亲同称,“奥朴”,父亲的姐妹不与母亲同称“奥米”,这就表明,兄妹婚被排除,配偶是来自另外的氏族。
从表现形式看,这种亲属称谓与怒族近代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家庭制是矛盾的。但事实上亲属称谓制度与家庭婚姻形态的发展并不同步,这种矛盾状况使人们得以从现行的亲属称谓制度推知已在历史上消逝的家庭婚姻制度,怒族的亲属称谓也正好可以推知历史早期继血缘婚后出现的近似普那路亚婚。
怒族因其分布地域不同,亲属称谓也有差别:
1、兰坪县兔峨乡怒族支系若柔的亲属称谓
欧吉博:曾祖父,外曾祖父
欧吉优:曾祖母,外曾祖母
欧  博:祖父、外祖父(包括年龄、辈份与祖父、外祖父相同的老翁)
欧  优:祖母、外祖母(包括年龄、辈份与祖母、外祖母相同的老妪)
欧  薄:父、干爹、公公、岳父
欧  曼:母、干妈、婆婆、岳母
欧  夺:伯父
欧  母:伯母
欧  苏:叔叔
欧苏米:婶婶
欧  普:舅舅、姑父、姨父
欧咪呀:姨妈
欧  以:姑妈
欧  扁:嫂子
欧葛映:姐夫、堂姐夫、表姐夫
柔  呀:儿子
北美柔呀:女儿
柔代呀:独儿子
北美柔代呀:独生女
寄  呀:侄、侄女、表侄、表侄女、外甥、外甥女
欧  婀:表兄弟、表姐妹
宇: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
苗呀(一):妻子
肮苦苏呀(二):妻子(采野菜的)
加呀(一):丈夫
浒悟苏呀(二):丈夫(打猎的)
柔豪呀:干儿子
曲吴呀:儿媳
柔孟呀:姑爷
阿  欢:朋友、老友、老庚(男称)
阿  掖:朋友、老友、老庚(女称)
                  (怒族支系若柔李顺香老人供)
2、福贡子里甲乡木古甲村怒族亲属称谓
阿  康:祖父、外祖父
阿  其:祖母、外祖母
阿  帕:父
阿  蒙:母、伯叔母、堂伯叔母、姨母
阿  琴:子、侄男、姨甥男
阿琴墨:女、侄女、姨甥女
皮  利:孙、外孙
帕遮马:兄
遮  彼:姐
他  囊:弟、妹、夫的姐妹,妻的兄弟
阿育散:外甥、内侄、媳、婿、侄媳
阿  汪:伯(汪碰)、堂伯(汪碰)、叔(汪卿)、堂叔(汪卿)、
姨父(碰、卿)
阿  弄:姑母、婆婆、岳母
阿  白:姑父、舅父、公公、岳父
齐坎惹:夫
齐坎帕:妻
第没乃:夫之嫂、夫之弟媳
                                          (怒族阿侬支系富龙老人介绍)
3、福贡匹河普乐寨怒族亲属称谓
奥  伯:祖父、外祖父
奥  月:祖母、外祖母
奥  朴:父、伯父(朴茂)、堂伯父(朴茂)、叔父(朴通)、
        堂叔父(朴通)、姨父(茂、通)
奥  涅:母、伯母(涅茂)、堂伯母(涅茂)、叔母(涅通)、
        堂叔母(涅通)、姨母(茂、通)
若:    子、女
啤  哟:孙、外孙
在  若:兄、弟、姐、妹
若  杜:侄、内侄、姨甥
拉  雷:外甥、外甥媳、外甥婿
奥  日:姑母(长于父——日茂,幼于父——日通)
古  谋:姑父
奥日哟:姑表兄弟姐妹
奥  颇:舅父
奥  辟:舅母
奥颇哟:舅表兄弟姐妹
奥涅哟:姨表兄弟姐妹
咪:    夫妻
啄  博:公公、岳父
椭  荷:婆婆、岳母
罗  而  妻子姐妹夫
奎:    媳、内侄媳
佐  莫:婿、内侄婿
                               (怒族怒苏支系普乐村雀基老人介绍)
 
第五节  诞生与取名习俗
 
妇女婚后一旦怀孕,除孕妇做好白酒、杵酒、婴儿的衣服等外,还要参加一些体力劳动,这有助于妇女的身体健康,不致于发生难产现象。丈夫则编制竹篾摇篮,采购东西,准备足够的滋补营养品以供产妇食用。
分娩时,一般由婆婆和邻居的妇女接生,男人始终不能在场(兰坪的怒族在妇女分娩后在自家门口插一根锄棒长短的木棍,木棍顶端横嵌一块巴掌大小的新削成的木片,以示外人勿入)。其胎盘一般深埋在门口搭好桥的干净地方或房前屋后的土地里,认为孩儿长大后出行时会眷念这块出生之地。如果埋入的胎盘被狗或其他动物叼吃,则认为此婴儿长大后成不了大器。婴儿降生后,一般在三天之内取名。取名时,一般由公公、婆婆取名,若没有公公婆婆,则请旁系亲属或同辈人取名。取名时一般除宰杀鸡羊或猪以示祝贺外,不再举行任何仪式,但也有个别怒族村寨在取婴儿名前要祭一次山神,然后再取名。如婴儿出世后因生病、发育不良时,要使用两股河流交叉或汇集的水清洗婴儿全身,男婴用舀到第九瓢的水洗身,女婴用第七瓢的水洗身,祝愿婴儿象泉水一样纯洁,象南瓜一样肥胖,健康成长。
怒族的取名因居住地的不同各有差异。福贡县的匹河、普乐、同坪等村实行父子连名制,但福贡、贡山以及兰坪县兔峨的怒族则没有父子连名制。
福贡匹河一带的怒族,男子在其一生中有三次命名。第一次是正名,即奶名,男孩一出生之后即由父亲或祖母伯父取名。第二次时取青年名,即男孩长大到十四五岁时,青年同辈人可以相互取名.姑娘也可以为她的情人取名,但这种青年名只能在青年男女同辈间称呼,不得在家中及长辈面前称呼.第三次命名是在结婚之时,男青年在结婚时由父亲命名,亦将父亲名字的最末一字或最末二字冠于儿子的名字之前。
福贡匹河怒族取名,有男女之别,男性要冠以父亲的第一个字,如父亲叫拉威,男孩则取拉付、拉益等;女性寇以“亚”字,如母亲叫亚威,女孩则叫亚菊、亚沙等,有的也冠以舅舅、叔叔的名字。解放后,多数怒族名字改取汉式姓名,而没有严格的规范和要求,福贡怒族对子女排行的称法不分性别,老大称“染盂”,老二称“染拉”,老三称“染同”,到老四、老五、老六等以后,只是说这是老三后生的第几个第几个,其它就没有排行的称法。
贡山怒族取名也有男女之别,男性名字排行关系是:老大称“彭勾”,老二“金都礼”,老三称“昆”,老四称“增”,老五称“店”,老六称“冉”,老七称“拦”,老八称“八利义”。女性老大称“讷克勒”,老二称“尼太”,老三称“江格勒”,老四称“娜”,老五称“念过”,老六称“冉罗”,老七称“达恩”,老八称“英”。男性或女性排行到第八以后再无排行名字,这时,一般以父母所喜爱的物具来命名。
兰坪县兔峨怒族则在满月时兴请“取名客”或“满月客”。所取之名,力避与上辈人名字相同或相近似的字。兔峨怒族的取名主要有以生辰时令、座落环境、婴儿排行、婴儿相貌、婴儿体重、避邪仿生、拜寄等来取名。其子女排行的称法,一般男性的末字是“子”,女性的末一字是“妞”。老大称“阿马”,老二称“阿的”,老三称“阿膊”,老四称“阿腊”,老五“阿弄”,老六“阿衣”,老七为“阿汤”。新生儿在成长过程异常爱哭或多病者,就给小孩找个干爹或干妈,举行拜寄仪式,并依干爹干妈之姓氏请干爹、干妈给孩子起个名字。
此外,如有连生几个都难以成活,则依照传统给新生婴取带贬义的名,如“亏柔”(“狗儿”之意)、“抢弯”(“盐白窝”之意)、“脚博”(“囤箩”之意,担心取得过于高贵会引起神鬼的嫉妒而影响小孩健康)。
 
第六节  婚姻习俗
 
解放前,怒族婚姻为一夫一妻制,但婚姻自由的很少,盛行族内婚。在同一氏族、同一家族内部进行。除亲生父母子女、亲兄弟姊妹之外,分布在怒江流域的怒族中堂兄弟姊妹之间.再堂兄弟姊妹之间,甚至不同等辈之问均可结成夫妇。“姑表舅婚”有优先权,外甥女订婚时,必须征求舅父同意。
怒族青年男女在婚前享有社交恋爱自由,他们常常以幽会方式寻找自己的情侣。男女青年可以相互取名,约会时作为暗号,约会时间定后,女方把自己心爱的银镯或项链取下来,亲自戴到小伙子的手上或颈上。双方约会,常以笛声、琵琶声、口弦为号,只要听到不同笛声、口弦声、琵琶声,双方就能辨别得出是否是自己情人来约会。约会时,小伙子把姑娘送的银手镯或项链取下来亲手给姑娘戴上,但婚姻的最后缔结一般由父母作主,因婚姻不自主,常有定“娃娃亲”、“逃婚”、“抢婚”的事发生。
怒族青年男女从初恋到成婚,都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相互了解和考验,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三年时间。在这期间,女方父母要划给男女双方一块“共耕地”,以便他们在共同的生产劳动中互相观察了解,建立感情。如果双方都情投意合了,男方就要送给女方捻线用的工具和织布用的木梭子以及买些衣服和装饰品等作信物,并将自己的手指甲剪下装入一个精制的小竹盒里,以示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女方。而女方则将自己的长辫子剪下一节,用花布包好,并将自己亲手缝制的一套麻布衣服、花挎包和一副布绑腿送给男方,以示自己对男方的忠诚。双方在相处时期,如一方反意,则以双方所送礼物的双倍赔还。
定婚,需征得女方舅舅同意方能算数,同时,女方家提出要多少彩礼,男方必须满足。一般来说,男方要带4至6坛酒,要双数,不得单数。同时,只有经过女方父母及亲友同意后,才能确定结婚日子,客人同主人才畅饮定婚酒。定婚后,不管是哪方退婚则要一赔二。聘金和聘礼多与少,则视女方人品及劳动力强弱来确定。男方一般要给女方父母、舅舅各一件布。给女方父母3至4头牛。
结婚,定婚男女到了十七八岁即可结婚,程序一般是先要择出属龙或屑蛇的日子,作为结婚的日子。结婚时凡属同一村寨居住的人家,不论其亲疏都要慷慨解囊资助结婚的男子,馈赠的数量多少不等,一般赠钱、粮、猪、鸡等。结婚前的一二天,全村各户都照例选派一个年轻力壮的男子或女子到新郎家去帮助料理各种准备工作,如杀猪、宰鸡、酿酒、春米、砍柴等。新娘家的父母也要为女儿赶制出嫁的新衣,购置女儿配戴的手饰.并在女儿出嫁的头一天,挨家逐户地亲自去邀约全村派出的客人。
结婚那天,男方带足酒和彩礼,邀约一些亲友,并请会弹琵琶,会吹笛子、口弦的人组成迎亲队伍到女方家接新娘。当新娘接到家门口时,村上的男女老少聚集在门外迎接新娘,并请几个人端着斟满酒的金竹杯或牛角杯拦在路口迎客。凡经此路的人,不管是否会饮酒,客人都得先喝一杯喜酒,否则客人就进不了屋。婚礼前,新郎新娘双方要事先找好自己的朋友做陪伴,有的一男一女,也有的两男两女。举行婚礼时,男女双方亲戚和邻居们都来庆贺。老人们围坐在火塘边坐唱,并听歌手们唱传统的《婚礼歌》,饮酒助兴,吟唱三天三夜,青年男女们手拉手在木楼里跳踢踏舞,当舞跳到高潮时,由女方家人将男方盛水用的竹筒投进人群中央,人们将竹水筒踩烂,表示婚礼隆重和体面,而不认为女方失礼。
结婚后,请村里长辈出面杀一只鸡,并将血滴在折回的一枝树枝上,用滴过鸡血的树枝拍打新郎新娘身上,并喃喃咒语,化除病魔,化凶为吉,祝福新郎新娘多子多福,五谷丰登,长命百岁。
婚后第二天,新郎要杀一口猪,送一半给女方父母,给女方舅舅和叔叔送木柴、松明等。而女方家则要杀鸡或用猪头,用“肉拌饭”招待远方留客和亲朋好友,按照怒族的传统习俗,新婚夫妇在举行婚礼的三天之内不能同居。新娘在丈夫家居住三天后,带新郎和同龄男子陪同回娘家要住三天。新郎初到岳父岳母家时,必须带重礼回敬老人。礼物一般是背一头肥猪,一斗米,一床棉被、一丈布和披毡,到第四天才带着新娘,背上岳父岳母赠送的礼物返回。
新娘出嫁后,女方父母给新郎新娘一竹箩粮食、一头猪、一只鸡、一把镰刀、一把砍刀、一套衣服、一块地、一顶珠珠帽、三串挂珠和一对耳环,以为离开父母后为独立生活提供方便。
居住在贡山等地的怒族还保存着“妻兄弟婚”的转房制和“讨男子”的习俗,以及补婚的习俗。兄死寡嫂可以转归夫之弟,弟死则弟媳可转为兄之妻,并受到社会的公认。若男方不愿意,女方才可另嫁,若无兄弟则在本家族近亲中找一适当的对象,只有在本族成员无适当的婚配对象的情况下才能转嫁给家族以外的成员。寡妇再嫁其聘礼只需黄牛1至2头即可,彩礼归亡夫直系亲属所有;如系转房则不需任何聘礼,只需由当事人通知家族成员杀猪煮酒招待大家即算完成转房婚礼手续。解放后,这种转房制几乎不存在了。
“讨男子”,即男子出嫁。这种“讨男子”之风俗习惯至今还存在,但与汉族的“上门”有所不同。“讨男子”则只要双方同意即可,在有兄弟和有几个姑娘的情况下均可以。如果一家有几个姑娘,其中一个姑娘或几个姑娘都“讨男子”都行。男子到女方家后,其政治、经济待遇平等,可以不改变本族姓氏,在家庭中、在村中都同样得到平等相待。
贡山怒族还有“补婚”的习俗。即凡因生活困难而一时无力操办婚礼的夫妻,待条件成熟,有能力操办婚事的时候,即使双方已共同生活几十年,甚至已是儿女成行的老夫妻也要按规定补办一次婚礼。
“补婚”一般在娘家举行。此日,“新郎”“新娘”要邀请直系亲属长辈来参加,并请人带上两大桶自酿的咕嘟酒和一头肥猪、一双筷子、一对碗、一对竹箩到女方家。“补婚夫妇”一人拎一坛子青稞酒,一人捧一罐苦养酒敬送给岳父岳母。岳父岳母接过这些礼品后,要回送他俩一人一碗酒,以示领情和祝贺。接着陪同来帮忙的年轻人要用“新郎”家带来的喜酒招待新娘的直系亲属们痛饮,按“初婚”的程序,第一顿饭是由“补婚”夫妇主办。饭后,按例举行喜庆舞会,以表示祝贺补婚夫妇,直到通宵达旦。第二天,“补婚”夫妇返回时,娘家人和女方亲戚则赠递竹箩、簸箕以及家禽、家畜等贺礼。
兰坪怒族婚姻的缔结主要是父母包办,严禁宗族内婚,姑姨舅表婚彩礼从轻,与外族通婚或被抢婚成婚者,彩礼加倍,程序与附近汉白族大同小异。一般要经过较长时间的恋爱,以后是请媒人提亲,提亲以后是订婚,再接着下来是结婚。新娘离开娘家时也要哭嫁。每道程序都慎选日子,力避冲犯。结婚仪式十分隆重。远亲近邻都来道喜,安排吹鼓手数人,条件好的还要舞狮耍龙唱戏等。
如今,信奉人为宗教地区的教徒结婚则按所信宗教的规定举行婚礼。
 
第七节  丧葬习俗
 
怒族怒江境内的怒族,因分布地区不同,其丧葬习俗也有各异。新中国成立前,福贡境内的怒族在数十年前盛行火葬,后改行土葬。没有氏族公共墓,只有家族坟地。墓地一般选择在房前屋后的坡台或阴森的丛林里,并要对准山峰的第二台,意思是前辈和后代都有靠山靠背。
凡年长男子死,全村鸣竹号报丧,全氏族或全寨人都要停止劳动三天,以示哀悼。去世当日,由死者家派人到附近和较远的村寨向亲戚以及死者的好友报丧。
怒族地区死人时一般要吹竹号报丧,祭师死吹四支,头人吹三支,有儿女吹两支,未婚者吹一支。从人死到出殡,每天吹三次竹号(或牛角号),送殡时还要吹一次。妇女小孩死亡一概不吹。
对死者的悼念仪式一般是由男男女女在堂屋内围成一圈,手拉手边唱祭歌,边跳祭舞,然后由祭师卜刀卦,唱诉与死者告别的祭词。其亲属围坐在遗体四周,边守灵边唱《挽歌》,以及举行各种祭祀活动。尸体人殓时,除棺内垫上棉絮等外,还将死者的衣物等一并装入棺材(兰坪怒族忌讳金属类用品人入内)。
送葬时,由大人手持长刀,边走边高喊,驱赶邪恶。落葬时,请巫师破土,若死者是男人,就要挖九锄泥土,女的则挖七锄,然后其他人分别培土将棺木盖满为止,最后垒土盖上青石板。如果死者是男子,将他生前所用的弩弓、刀箭、挎包挂于墓旁;如死者是妇女,将她生前的织具和炊具等挂在墓旁,意为死者到了阴间还要生活,要使用这些生活用具。送葬当晚,同家族的人围坐在死者的家里,吟唱挽歌,叙述死者业绩,表达人们对死者的思念之情。到深夜鸡叫头遍时进行分火仪式。分火时请祭师将自家火塘中余灰全部清出屋外,并在屋内重新生一灶火,意思是已清出死者之火,重新烧的是活者之火,以示今后不让死者扰乱活人。
怒族地区各个氏族和家族都有自己的公共坟地.但有少数富裕户也有把死者葬在住宅、周围园地的,据讲,这是一种古老的葬仪,意思是让死者的灵魂不离开家庭,以保佑一家人安宁。
怒族没有祖先崇拜的习惯,不供奉祖先灵牌,人死安葬后除第一年垒坟上坟外,以后不再扫墓。
居住在贡山的怒族,未死不能做棺材,人死后有迁坟的习惯。信奉藏传佛教的群众则实行火葬,葬时请寺庙喇嘛念经超度,并以藏俗在死者坟前立麻布幡数面。天主教徒死者,则由神甫作祈祷,埋葬后垒坟,并在坟前立一个十字架。
兰坪兔峨的怒族在人死后,在家停放时间以死者的属相来决定,力避冲犯.一般停两三天,多则五六天方能装棺送葬。凡死者为有子嗣的老人,一般生前就修好坟墓。下葬前一天,由死者的女婿(无女儿的由侄女婿代替)到墓地,待祭山神、祭祖后挖开坟墓,清扫墓室,人室顺序按大女婿、二女婿长幼排列。老人生前则在墓室中留下价值不菲的金银玉器,作为送给清扫墓室的女婿的生别物(习惯相传,平时不能给出嫁女儿财物,但死前要留下一定财产给女儿、女婿,不便明给,只能暗给,目的是让女婿在老人死后善待女儿,也有老人祝福后人福泽绵长、永世不忘老人恩泽之意)。送葬时,走在最前头的是两位手持长刀斩棘开路的中年男子,紧随其后的是一位撤“五谷”种的老妪,其后是长子、次子和侍从,以后为抬棺材的人群,棺木后面的是送葬队伍。入葬后的第三天,本家族和本村寨每户去一名妇女,到村尾家族约定俗成之地为死者举行哭别仪式,这种仪式叫“饿标”。到第四天,给死者垒坟。每逢清明节、春节有扫墓的习惯。
名地怒族中的信徒按所信宗教之规定举行葬礼。
 
第八节  节庆习俗
 
怒族分布于福贡、贡山、兰坪及泸水等地,杂居在傈僳、白、彝、藏等民族中。一些节日,各民族共有,但怒族也有自己的节庆,因各地怒族间存在鲜明的差别,节日也因因其地域分布而有所不同,有年节、乃仍节(鲜花节)、夸白节、如蜜期节等。
1、年节
年节系福贡怒族最隆重的节日,过去每隔三年过一次,每次节期十二天。年节的突出特点是,各村寨要集中聚餐,将酒、肉、饭等佳品放置于一个直径约六七米的大簸箕中。当食品堆放到四个小伙子不能拉动时,头人宣布开始过节,于是全寨男女老少愉快地吃年饭。之后,或坐在火塘边,在老年人带头下唱起民歌;或弹起琵琶(达比亚),翩翩起舞;或拿起小弩弓射粑粑、肉块等,内容不一,形式不拘,旨在表现快乐、生活幸福而已。新中国成立后,福贡与云南内地交往频繁、交流扩大,当地怒族民众受内地春节的影响,年节改为一年一次,期间,全家人打扫卫生,准备柴禾,熬好米酒,杀好年猪,准备食品,年三十晚上,将粑粑及肉片放在三脚架上、摆上三把糯米泡米花、三杯酒,先后祭祀三脚、灶神和祖先之后,全家一起吃年饭。
2、汝为
“汝为”系福贡怒语中的祭谷神,汝为节是怒族的传统节日之一,每年农历十二月二十九日举行,参加“汝为”活动者均是成年男性,妇女不准参加。
3、夸白
“夸白”在福贡怒语中系“敲犁头”之意,是向雨神求雨、请求保佑平安的祭祀活动。夸白节于每年的大年三十举行,先由祭师去敲犁头,然后大家跟着轮流去敲,向雨神求雨。举行“夸白”和“汝为”活动,说明农业在怒族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4、乃仍节(鲜花节)
乃仍节俗称鲜花节,又称仙女节,是贡山县丙中洛一带怒族的传统节日之一。该节是怒族民众为纪念传说中的美丽而善良的少女阿耸而举行的。阿耸美丽、善良和聪明,架起怒江上第一条溜索,开凿山洞引来清泉。后来,她为保护泉眼而被头人乱箭射死。阿耸死后化为石像,从酷似石像的崖洞里渗出的泉水,甘甜清纯,能治百病。根据《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规定,怒族民众于每年农历三月十五日举行祭祀活动,节期三天。期间丙中洛等地的怒族民众,身穿节日盛装,扎上一束束鲜花,带上粑粑、炒面,背上酒,聚在似洞前进行祭祀,唱歌跳舞,走来访友,比赛射弩等返回时,人们从山上或旁摘回一些鲜花,插在屋子中央的木柱上,有些姑娘还将绚丽的鲜花插在头上,打扮成仙女一般美丽动人,鲜花节、仙女节由此得名。
5、如密期
“如密期”在怒语中系“洗寨子”的意思(老母登、知子罗、果科等村又叫“如密清”),意在清洗和驱除全寨头年的邪气,以求来年顺利迎接春耕,消灾避祸,祈求神灵保佑,五谷丰登。如密期一般在每年3月6日前进行,以村寨为单位,开展祭祀活动和娱乐活动。
届时,全寨民众选出一个会祭祀而有威望的艺人作献词表演,祭师拿刀杀一只公鸡,把鸡血滴在早己插在地上的三根树枝上,向神灵献词祈求。接着便是丰富多彩的民族传统文艺活动,如围成圈跳舞蹈,拿起“达比亚”,弹奏民歌“哦得得”。其间,举行怒族独具特色的活动:用弩射鸡脚比赛。即交祭师祭祀时所杀的鸡的脚砍下,摆放在一定距离的地方,以鸡脚扣趾为目标,如果能射中中趾,给以奖励;反之,不及格。现在,匹河怒族乡规定每四年举行一次富含民俗传统、经济文化意为的全乡性的“如密期”活动,活动时间是当年春耕前的3月6日。
6、“周登走”节(若柔语意为尝新节或新米节)
“周登走”是兰坪一带怒族若柔人的传统节日。大都在每年稻谷成熟的金秋时节举行。节时,各家各户从即将成熟的田地里割下一些稻谷,在锅中焙干水分,舂成米,煮成香喷喷的新米,并杀一只鸡,全家人聚在一起,共吃当年的第一顿新米饭。“周登走”即新米节最主要的特点在于,在家人尝新之前,一定要先将鸡肉和米饭盛给狗吃。待狗尝新后,全家人才能享用新米饭。究其原因,怒族的传说故事普遍认为,谷种是由狗带来的。除此之外,兰坪怒族若柔人还过春节、端午节、火把节、祭祖节(七月半)、祭山林节(版踏)、唉嗡(求雨)节等民间传统节日。
 
第九节  禁忌习俗
 
怒族在生产生活中的禁忌颇多,并带有很多的原始宗教色彩,其主要禁忌有:   
(一)生活禁忌
(1)小辈不能呼唤长辈的名姓,如果小辈无意呼唤长辈的名姓,便视为小辈无理,乃至伤风败俗之举。
(2)小辈不能上长辈的卧床,若小辈随便乱踏长辈的卧床,便视作对长者的不敬不孝。
(3)未婚男子不能与青年妇女在较远的地方行走,或经常坐在一处。
(4)妇女坐“月子”期间,外人不能随便出入产妇的家门,特别是夜间,因事特需出入产妇的家门,须用松明点上明火进入,同时须点上明火退出产妇家门。
(5)在神树或祭神的岩石下不能大小便或砍伐其附近的树木。
(6)野外设有木架或栽有竹竿上又有血迹、封有白纸条、树叶的祭物的地方不能随便走近或触动。
(7)妇女不能跨越弓箭、背板和长刀。
(8)出嫁妇女不能上楼,不能在公婆卧室走动。
(9)春节期间忌互借、互还钱物。
(10)外人不能进出内屋或上楼,外人随便进出内屋或上楼,必遭某家神箭击中。
(11)小辈不能在长辈面前说丑话,不能谈论婚姻家庭,不能撒尿拉屎和放屁。
(12)好的饮料、食品及宰杀的猪、鸡内脏、头脑应敬长辈饮用,小辈不能在长辈面前饮用上述饮料、食品。
(13)妇女不能参与杀猪、杀鸡。
(14)妇女不能参与家族祭祀仪式。
(15)小孩吃饭不能抛洒饭米。
(16)小孩不能卧着饮食。
(17)不能用脚踩粮食或书籍等印刷品;
(18)长辈训斥小辈,小辈不得还嘴还手。
(19)蟋蟀不能跑到火塘周围鸣叫。
(20)家族成员,不论男女老少,均不得贪财、贪食,不得偷盗,不得拾失物。
(21)乌鸦不能跑到房顶上或自家旁的树上鸣叫。
(22)蛇不能入家宅院落。
(23)南瓜不可一节里结两个。
(24)家族成员,不论男女,也不论老少,不能随便出人家族墓地。
(25)不得用脚蹬踩、跨越铁、石三脚,也不得随便抬走搬动,如需移动,必须杀一只鸡来祭献,还要在三脚架的每只脚底刨开灶灰后垫一鲜鸡蛋,否则认为家人凶多吉少,不得安宁。
(26)匹河的老母登怒族送东西,借东西大忌七、九两个数字。
(27)左眼皮不能跳。
(二)生产禁忌
(1)家族成员,不论男女,也不论老少,都须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不得不劳而获。
(2)不祭山神,不能开荒;不祭地神不能下种。
(3)不祭猎神,不能狩猎;不祭水神,不能捕捞;
(4)不祭谷神,不能收获。
(5)不祭树神,不能伐木。
(6)采摘的瓜果,不得下滚。
(7)采摘的谷物,不能抛洒。
(8)男人上山打猎,女人不得过问。
(9)女人生儿育女,男人不得在场。
(10)凡初一和十五不收割不薅锄,属猪属猴这两日同样不能收割和薅锄。
(三)出行禁忌
(1)不能看见老虎。
(2)不能见猫交配和蛇交配。
(3)不能遇到乌鸦追踪人之事。
(4)不能见蛇或野生动物从路下爬到路上(当地坡多)。
(5)不能遇迎亲队伍。
(6)不能见蛇、老鹰等叼食鸟禽。
(7)不能见野生动物死尸。
 
第十节  习惯法(神判)
 
怒族社会没有成文的法规,各个氏族和村社均按照传统的习惯来约束和处理侵犯财产、侵犯人身等行为,在处理公事及断案时以刻木结绳记事来裁决。
其裁决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对侵犯个人财产的裁决
对侵犯个人财产的裁决法主要依靠和沿用宗教的神明裁判为主。如某户所栽种的包谷或黄莲失窃,怀疑某某人偷盗时,以采取“泼血酒”的方式来裁决,即由双方当事人请一巫师或中间人为证。杀一只小鸡,将鸡血注入酒中,双方相互对天发誓,誓毕后将血酒抛置地上,以后不论何人,只要谁先走过泼血酒之地,谁就是偷窃者,谁就被恶鬼附身患病而死。如偷窃者当众被擒获,则交给头人处理,一般是加倍赔偿所偷窃之物,严重者则割掉一只耳朵。民国保甲制时期,若有人偷了五六包青包谷,则罚现金大洋10元,若交不起罚款,便用火烧小偷的手予以教训。
(二)对争执土地或其它财产的裁决
家庭成员中因土地或财产继承发生争执时,由当事人双方请头人公断。公断时,头人手执包谷粒或竹签,甲方诉说一条理由时,由头人投下一支竹签或一粒包谷籽;乙方诉说一条理由时,头人照样投下一粒包谷或一支竹签,等双方诉说完理由后,由头人检视双方的竹签或包谷粒有多少,以多者为胜,少者为败,并由头人刻制同样的两片刻木作为不得翻案的凭据交给双方当事人各自保存。如系严重的土地纠纷或严重的盗窃事件,经头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时,便往往由当事人请求头人作证,双方举行神判仪式来裁决。其种类有:
(1)“捞油锅”或“捞沸水石”。即在庭院里架一口大铁锅,锅里盛满水,有时用油,多数用水,用柴禾将水烧开,若捞油锅或捞沸水石者是男的,则用九背柴来烧,女的烧七背柴。先由头人举行仪式,双方对天发誓,中人将石头投人煮沸的水中,由被告者去捞水中的石头,捞出后用三碗谷子来搓手,若手未被烫伤,三日内不起泡糜烂,则认为是清白无罪而得胜,反之则认为当事人是罪犯。这时败方除输给胜方言定之赌注外,还要将土地或其他失物如数赔给对方,此种裁决在清代末年和民国时期还沿用。
(2)火桩。即将长条石埋入土中一半,周围架柴禾烧红后由被告去拔石柱,烫伤者有罪,反之无罪。
(3)喝血酒。即先由头人或巫师念咒语,然后杀只公鸡,将碑血滴入酒内,由被告一饮而尽,如三年内喝血酒者不患大病或死亡,便认定清白无罪,反之被视为罪人。神判是非常严肃之事,仪式很隆重,一般不轻易举行。举行神判时,由头人主持裁判,当事人双方亲属邻居必须到场。
(三)对侵犯人身的裁决
除神明判决外,另一种裁决方式是以赔还实物为惩治手段,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安全或侵犯夫权时行使。如发生人命案,则必须赔偿命金,命金数额按习惯规定要赔活牛7条。活牛可以实物折抵。命金必须一次付清,不得拖欠。按照怒族习惯,死方的家属在二三年后通过中证人向对方提出索取二次命金。第二次命金则规定为一头活牛,并由双方杀一头猪,备酒招待死者亲属,以示问安;由中证人将红白线各一根,叫双方当事人各拉一头,从中割断并抛以血酒,经过这一简单的仪式之后,双方可以重新和好。
如妻子与其他男人通奸被发现后.要罚奸女一头牛、一头猪、一只铁三角架、一瓶水酒,或者由奸夫赔给本夫半开银元9元,奸妇以挂珠一串、贝壳一只赔给奸夫之妻以“掩羞”即可了事。如发生奸情,妻不认,可以吊打;如再次重犯,吊打后烧辣子熏呛或将妻子出卖为奴。
若妻子为婚前之情夫潜逃者,一般由所谓“拐逃者”的父母或亲属代为交涉,交涉时以活牛、干牛(一条干牛可以一只铁三脚或一口铁锅计)各7条及一个女子顶替方可了事,也有的只需由妻方之亲属另找一女子代替并赔给活牛一条即可。如有未婚之姐妹取得双方同意者,可由其他姐妹代替,甚至也有由女奴隶顶替的。
(四)对抢妻的裁决
对抢妻者,则要一赔二赔给对方作为聘金和聘礼。抢妻一般男女双方商量好后约定一个地方,男方在暗中组织好三四个人把女方抢到男方家。这时,被抢的女子表面上装出委曲的样子,若有妻之夫不经过商量讨第二个妻子时,需加倍赔给对方聘礼。
(五)怀疑男女关系案的判决
清朝末年,傈僳族姑娘双宝罗嫁给怒族人。因该女长得漂亮,又能歌善舞,经常出没于婚礼场合,于是引起怒族青年腊食的反感,说她在外出找野汉子,败坏怒族的名声。双宝罗坚决否认,要求用“沸水捞石”来证明自己的清白。于是腊石烧了一大锅沸水,找来中间人作证,让双宝罗捞沸水石,结果双宝罗的手没有被烫烂。判明双宝罗清白无辜。这样腊食向双宝罗赔了一头黄牛、一口铁锅,还杀了一口猪,招待主持仪式的人员。[②]
(六)对债务和契约的裁决
怒族因社会分工不明显,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交换,债务关系也很少。主要是借粮食,秋后还,无利息,也无契约书。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出现高利贷,每借半开一元,年利三升包谷,一般用口头协商,不立契约书,债务可以无限期地保持下去,若还不清,可延至第二年偿付,但没有复利。
牛在怒族社会起着类似货币的一般等价物的作用,相互借牛较为普遍,并有一整套完整的办法,为了区分每头牛的大小肥瘦不同,借牛时,用一根绳子量牛的胸围,量好后将绳子对折拢来,用拳头来量,看有几拳,如有五拳,则在一根竹竿上刻上五道长痕,把竹竿破开,双方各执一半作为契约,并请中证人作证,按习惯每年利息为一拳,超过者,双方可用粮食找补。旧社会,由于许多案子不能秉公断案,致使造成许多冤假错案。
解放后,怒族早期氏族内部长期形成的民间调解痼习已完全废止,一切裁决、判决和民间纠纷的调解均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①] 称谓部分参考了刘达成、李绍恩《怒族文化大观》云南民族出版社出版,1999年9月
[②]史富相《架科怒族史料》(见《怒族研究》2006年总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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